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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立美与董军、淮安市银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美,董军,淮安市银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940号原告黄立美。委托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淮安市银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委托代理人常松,淮安市银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淮安市银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1-2号。负责人汪乐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常松,该公司职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联通大厦16楼。负责人黄伯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秋圆,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美诉董军、淮安市银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立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