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天与汪久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汪志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760号原告:高天,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洪新,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志久,男,1952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与被告汪志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