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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天与汪久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汪志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760号原告:高天,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洪新,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志久,男,1952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与被告汪志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