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桂恋与陈婉贞、庄亚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恋,陈婉贞,庄亚青,庄亚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4038号原告:周桂恋,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婉贞,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庄亚青,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庄亚晨,女,199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周桂恋与被告陈婉贞、庄亚青、庄亚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桂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婉贞、庄亚青、庄亚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桂恋起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陈婉贞的丈夫庄小牛以收购废铁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按年利率壹分厘计算。由庄小牛亲手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庄小牛去世,另查,被告陈婉贞是庄小牛的配偶,被告庄亚青、庄亚晨是庄小牛的两个女儿。借款到期后,经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2000元,共计92000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8月9日止,以后利息按年息1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陈婉贞承担还款责任,由被告庄亚青、庄亚晨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周桂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庄小牛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借款人庄小牛已于2016年8月20日死亡的事实。被告陈婉贞、庄亚青、庄亚晨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婉贞、庄亚青、庄亚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周桂恋提交的证据经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10日,庄小牛向原告周桂恋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桂恋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元)。利息年利壹分厘计算。时间一年。”《借条》出具后,庄小牛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本院另查明,借款人庄小牛因意外事故于2016年8月20日死亡。被告陈婉贞系庄小牛之妻,被告庄亚青系庄小牛长女,被告庄亚晨系庄小牛之次女。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证明原告周桂恋与庄小牛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上述债务发生于庄小牛与被告陈婉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婉贞未能举证证实上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曾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庄小牛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婉贞对该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在庄小牛去世后,上述债务应由被告陈婉贞承担。被告庄亚青、庄亚晨系庄小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婉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桂恋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自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庄亚青、庄亚晨在继承庄小牛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周桂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桂恋负担135元,由被告陈婉贞负担9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