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5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绘,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晚,被告人翁某绘与朋友邢某祥、黄某海、陈某良等人一起在文昌市文城镇昌文木材店里吃饭并喝酒。期间,被告人翁某绘喝了三、四罐啤酒。然后被告人翁某绘酒后驾驶琼C・7QY##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载朋友陈某良及其妻子何某强,从文城镇文清大道往东风路方向行驶。23时11分,被告人翁某绘驾车途经文城镇文建路文昌中学后门前路段时,被文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文昌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翁某绘抽血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2.9mg/d1。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文昌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辨认笔录;证人邢某祥、黄某海的证言;被告人翁某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绘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平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姜向东书 记 员 黄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