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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炳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炳霞,谭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财保46号申请人:刘炳霞,女,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谭晓琳,女,住通化县。申请人刘炳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谭晓琳所有的位于通化县果松镇万隆村六组的鸡舍及相关养鸡设施。申请人以现金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晓琳所有的位于通化县果松镇万隆村六组的鸡舍及相关养鸡设施。(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炳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迟晓海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希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