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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452号

(2016)湘1102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蒋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某公司,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蒋某某财产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蒋汉民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