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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162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邹某诉赖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粤16**民初1448号原告:邹某,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赖某甲,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邹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赖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共同生活,致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特别是在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闻不问,把抚养小孩的责任全部推给原告,丝毫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儿子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成年;婚后各人债务各自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好,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也时常回家与原告母子团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被告赖某甲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5月7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赖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双方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与被告赖某甲经了解后自愿结婚且共同生育了儿子,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夫妻分居两地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对家庭未尽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注意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同时孩子年龄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邹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程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