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瑞平与杨军、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杨军,白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107号原告李瑞平,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建设银行职工。被告杨军,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个体。被告白丽霞,女,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军之妻。原告李瑞平诉被告杨军、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军、白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军于2010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军、白丽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93万元(以20万元为基准,利息从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7月15日,月利率按2%计算,共计7个月零10天);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准,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借条原件1张、婚姻信息表原件1份予以佐证。被告杨军、白丽霞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军于2010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无还款期限,约定月利率3%。于2012年7月15日偿还本金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杨军向原告李瑞平借款有借条在案佐证。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军、白丽霞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清偿。原告对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军、白丽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7月15日,共计7个月零10天;以10万元为基准,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折宏斌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