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辖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公司与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21100755898891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董事长。上诉人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山东常林集团有限公司工地,该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你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也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临沂市新邦信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