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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蒋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290号原告蒋某,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王某,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