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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邱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刘某,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押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慧娟,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办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系被告邱某之母),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办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宁慧娟,被告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196188元;判令被告邱某返还苹果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钻戒一枚、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邱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办了民俗婚礼,被告邱某一直不与我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不归。被告索取财物没有合法根据,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被告邱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随后,双方按照民俗订婚、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四年之久,期间,原告拒绝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却诬陷被告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背事实的。原告给付我的钱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当时原告与我商量好是原告转给我钱是应付父母,给父母看看做做样子,然后我通过手机转账给了原告8万元。被告杨某辩称,我没有拿过原告任何东西,婚礼也是按民俗大操大办,结婚前我给过原告3000元买东西,给付过原告一个黄金戒指,扇子钱我出了3300元,在年前也给过原告一些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某支付了被告邱某、被告杨某的彩礼数额以及被告邱某、被告杨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多少为宜。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举办了民俗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17日原告刘某向被告邱某的账户转账99000元,同年6月18日原告刘某向被告邱某的账户转账50000元,同年9月13日原告刘某向被告邱某的账户转账10000元。在2016年9月22日庭审中,被告邱某认可收到原告交付的150100元民生银行储蓄卡以及××××年××月××日通过手机向其转账10000元。2014年8月22日原告通过手机向被告邱某转账6700元,该笔款用于民俗婚礼的扇子钱。原告陈述举办民俗婚礼时交给被告邱某认亲钱11200元、婚礼份子钱14000元,被告邱某予以否认。原告陈述被告邱某占有其苹果电脑一台,要求返还,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被告认可收到过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但称这些首饰都在原告刘某的家中存放。被告邱某在2014年7月6日和7月28日分别购买洗衣机和冰箱、电视,花费共计20700元,原告对该发票予以否认。在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邱某对原告刘某的房屋进行了部分装饰。另外,被告邱某提供了中国民生银行对账单证明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2月11日、2015年5月21日三次向原告刘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转账32000元、30000元、18000元,共计80000元。原告称其将该信用卡交给被告邱某,是被告自己刷卡自己还款,与原告无关,原告没有进行这三笔消费。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二页;(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明细一页;被告邱某提供的证据(一)山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三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二)民生银行对账单三页,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举办了民俗婚礼并同居生活至2015年7月。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6月18日、××××年××月××日共计给付被告160100元,数额较大,且该给付行为基于双方恋爱关系并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故该160100元符合彩礼的习俗特征,应认定为给付的彩礼。2014年8月22日原告通过手机向被告邱某转账6700元扇子钱,以及认亲钱、份子钱,苹果平板电脑、苹果手机、不属于彩礼,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钻戒一枚、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某称其通过给原告刘某的信用卡转账还款已经返还了八万元,但原告刘某予以否认,称该三笔消费均不是其本人消费,因此,该八万元不属于本案争议的彩礼,应另案处理。依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刘某将彩礼给付给被告邱某,并未交付给被告杨某,其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举行了民俗婚礼并同居生活了数月,彩礼应予部分返还,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邱某应返还原告刘某彩礼十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十万元整,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112元,被告邱某负担2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温慧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人民陪审员  王 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