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敬奎与栗仙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奎,栗仙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46号原告:赵敬奎,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福,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仙桃,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赵敬奎与被告栗仙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