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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敬奎与栗仙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奎,栗仙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46号原告:赵敬奎,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福,沁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仙桃,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赵敬奎与被告栗仙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