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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辖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朗步斯鞋材有限公司与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朗步斯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新城鞋业发展中心(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林锦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朗步斯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创业路7号A栋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廖花保。委托代理人:郭安慧,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朗步斯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民初11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人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被上诉人提供鞋材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惠东县没有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该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和鉴定,而被上诉人东莞市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几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原审法院裁定违反了便民原则,应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万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便利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行使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伟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