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振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河滨北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463770072。法定代表人:洪天从,任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质,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振民,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振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振民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振民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