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远与被执行人邵传林、刘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远,邵传林,刘秀芳,邵丹丹,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95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远,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传林,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芳,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丹丹,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艳,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陈文远与邵传林、刘秀芳、邵丹丹、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浦江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邵传林、刘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远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2100元,被告邵艳、邵丹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14449元,由被告邵传林、刘秀芳、邵丹丹、邵艳民负担。因被执行人邵传林、刘秀芳、邵丹丹、邵艳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金1000000元,利息490000元,被执行人于本月底支付50000元至100000元,11月底前付本金的一半400000左右,年底本金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86549元。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邵传林、刘秀芳、邵丹丹、邵艳民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95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95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