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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黄林兴、瞿才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林兴,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瞿才林,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林兴与被执行人瞿才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款项15450元,因被执行人瞿才林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4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