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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贵宝与叶丽萍、达拉特旗瑞泰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94号原告王贵宝,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叶丽萍,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女,个体户,现住河南省获嘉县,系原达拉特旗合顺农机经营部业主。被告达拉特旗瑞泰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瑞军,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改青,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向峰,河南省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宝诉被告叶丽萍、达拉特旗瑞泰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王贵宝负担。审 判 长  高白玲审 判 员  史瑞峰人民陪审员  高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