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仁杰与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杰,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260号原告宋仁杰,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献,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翔,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定代表人宋仁杰。被告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英杰,总经理。原告宋仁杰诉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宋仁杰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仁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幸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