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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仁杰与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杰,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260号原告宋仁杰,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献,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翔,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定代表人宋仁杰。被告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英杰,总经理。原告宋仁杰诉被告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炜丰钢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宋仁杰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仁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幸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