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德威诉任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威,任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威,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波,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上诉人陈德威因与被上诉人任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德威,被上诉人任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德威向本院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饲料款9819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称将剩下的没用过的饲料和药大概4000元退给上诉人,不属实。2005年9、10月份,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三张欠条,共计9819元,能证明双方发生买卖关系,能证明饲料款的金额,能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饲料款。任波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没有欠条来证明答辩人欠其饲料款。陈德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任波给付饲料款981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德威与任波口头签订养殖鸡的合同,双方约定由任波进行饲养,陈德威提供鸡雏、料精(饲料)、药,鸡长成后陈德威收走,卖完后扣掉陈德威提供的鸡雏、料精(饲料)、药的钱,剩余款项为任波所得。在陈德威和任波合作期间,陈德威每次向任波供应鸡饲料时,任波都向陈德威出具欠条,作为收到鸡饲料的证明,双方都承认此欠条不是经过结算后的正式欠条,是随车单。任波在最终结算后从未将陈德威手中的欠条(随车单)抽回。2005年,陈德威和任波对当年所养殖的合同鸡进行了结算,任波未向陈德威出具欠条。现陈德威以任波出具的欠条(随车单)起诉,请求判令任波给付陈德威饲料款9819元及利息,任波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任波在与陈德威合作期间,从未将欠条(随车单)抽回过。双方都承认对2005年的饲养的合同鸡进行了结算,但任波在结算后并未向陈德威出具欠条,且庭审中双方一致承认此欠条是随车单,是作为收到鸡饲料的证明而不是最终经结算后出具的欠条。因陈德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任波欠其饲料款9819元未付,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陈德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德威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及理由,本院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饲料款9819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称,自己多次找被上诉人结算,被上诉人不予配合,上诉人根据双方发生的款额冲抵后,被上诉人尚欠的饲料款,大致相当于上诉人提供的三张欠条的数额,于是上诉人拿出这三张欠条作为证据起诉。对此,被上诉人称,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不欠上诉人饲料款。如果欠上诉人钱,应当在算账后另行出具欠条。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德威主张任波拖欠其饲料款9819元,应举出双方结算后的欠条作为依据主张权利。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陈德威提供的三张欠条不是最终结算后形成的,而是在陈德威送料过程中,任波为其出具的欠条,而且陈德威手中不只有这三张欠条,任波为其出具的全部欠条均在陈德威手中未收回。因此,陈德威仅以三张欠条作为证据主张欠款9819元,不具备证明任波拖欠其饲料款9819元的证明力。故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陈德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德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学利审判员 孙继晨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