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吴媛媛诉汪锦、陈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媛媛,汪锦,陈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1637号原告:吴媛媛,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锦,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结兵,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吴媛媛诉被告汪锦、被告陈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媛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锦、被告陈结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支付违约金1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汪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为两个月,并由陈结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汪锦、被告陈结兵均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吴媛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及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自然身份情况;2.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承诺函及医药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担保关系。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吴媛媛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对吴媛媛主张的基本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吴媛媛自认汪锦于2015年10月左右还款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汪锦作为保证人,负有连带偿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4400元,明显过高,应予降低,可参照资金占用期间年利率6%标准,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媛媛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9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二、被告陈结兵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结兵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汪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吴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汪锦、被告陈结兵负担400元,吴媛媛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