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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475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永国,男,汉族,1954年4月25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永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