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899号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北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7591501E。法定代表人张淑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