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其芳与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其芳,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其芳。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董事长。彭其芳与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鄂01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其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2016年5月26日,本院按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显示妥投他人签收,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通过司法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W1地块厂房(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鄂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A×××××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鄂A×××××号欧曼牌重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鄂A×××××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止),2016年9月1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4台(型号为J21S-40开式固定台深颈压力机两台、YWZ-300145电力液压块式制动机一台、VT-300数控转塔冲床一台)。2016年10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彭其芳制作了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彭其芳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目前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或便于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其芳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其芳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锦中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