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牛,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梁家街灞柳良居*号楼。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号(交通科技大厦*层)。负责人:陈西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华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给付其案件款1281.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华牛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将全部案件款1281.6元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撤销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209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