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7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珍芳诉邱作刚、邱作全、王成毅、杨其秀、邱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芳,邱作刚,邱作全,王成毅,杨其秀,邱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590号原告:王珍芳,女,192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邱作刚,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邱作全,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成毅,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其秀,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邱阳,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芳诉被告邱作刚、邱作全、王成毅、杨其秀、邱阳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王珍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珍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33元,由原告王珍芳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