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绍宽与何权章、邱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宽,何权章,邱剑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762号原告:郭绍宽,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何权章,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邱剑锋,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地址高州市高凉西路268号。负责人:罗立森。原告郭绍宽诉被告何权章、邱剑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郭绍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权章、邱剑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绍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郭绍宽负担。审判员 陈德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华清速录员 李海英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81民初2762号原告:郭绍宽,男,汉族,1978年月8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一:何权章,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被告人二:邱剑锋,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被告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地址高州市高凉西路268号,负责人:罗立森。原告郭绍宽诉被告何权章、邱剑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郭绍宽对被告何权章、邱剑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绍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郭绍宽负担。审判员陈德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莫华清速录员李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