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李作力、于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李作力,于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光,男,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作力,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于爱芳,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李金光诉李作力、于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金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1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