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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4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金世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斜桥镇斜新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山,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星,男,该公司法务。被���请人: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碧里。法定代表人:陈为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祥禄,男,该公司外管部经理。江苏金世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0123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52元。江苏金世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江苏金世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2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孝逸审 判 员  欧俊根人民陪审员  叶建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永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