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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宗廷帅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廷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宗廷帅,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8年5月29日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廷帅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廷帅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XX给付申请执行人宗廷帅烟酒款4718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56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XX无固定住址,无法查找,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XX去向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宗廷帅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宗廷帅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