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文辉、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王东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王东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刑初5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辉,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贾兴记,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2016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贾麦记,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2016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贾记喜,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2016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东成,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辉、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王东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文辉伙同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先后三次在宜川县云岩镇雪白村周家峁、北沟前梁,国有交里林场156林班8小班、10小班国有林场山上盗窃柏树瘤4553斤。作案期间刘文辉负责联系买家、雇佣运输车辆,商谈价钱、计算收益及分赃,贾兴记、贾麦记负责锯柏树瘤,贾记喜负责从山上把柏树瘤搬运下山。该团伙前两次盗窃的3700斤柏树瘤均被刘文辉雇佣的被告人王东成的面包车拉运到山西襄汾,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福建老板林志伟(另案处理)、林志敏(另案处理),共卖得37000元。刘文辉两次分别支付王东成报酬1700元、1550元。剩余赃款除去支出后刘文辉和贾兴记等四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7800元。林志伟、林志敏收购柏树瘤后,通过物流运回福建莆田,将柏树瘤加工成工艺品后以宣传品牌为目的,赠送给莆田木材市场的商户及个人,无法追回;该盗窃团伙第三次盗窃的853斤柏树瘤被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雪白村北沟其装货点查获并在案发后发还给国有林场。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4553斤柏树瘤单价为12元/斤,总价值54600元。案发后王东成于2016年3月11日被抓获,刘文辉于3月12日被抓获,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三人于3月13日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要求判处。被告人刘文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陈述他是在张怀峰通知后,在张怀峰陪同下一起去的洪洞县刑警队的,后被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洪洞县公安局带回至宜川县森林公安局的,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王东成等四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文辉伙同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先后三次在宜川县云岩镇雪白村周家峁、北沟前梁,国有交里林场156林班8小班、10小班国有林场山上盗窃柏树瘤4553斤。作案期间刘文辉负责联系买家、雇佣运输车辆,商谈价钱、计算收益及分赃,贾兴记、贾麦记负责锯柏树瘤,贾记喜负责从山上把柏树瘤搬运下山。被告人前两次盗窃的3700斤柏树瘤均被刘文辉雇佣的被告人王东成的北汽牌面包车拉运到山西襄汾,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福建老板林志伟(另案处理)、林志敏(另案处理),共卖得37000元。刘文辉两次分别支付王东成报酬1700元、1550元。剩余赃款除去支出后刘文辉和贾兴记等四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7800元。林志伟、林志敏收购柏树瘤后,通过物流运回福建莆田,将柏树瘤加工成工艺品后以宣传品牌为目的,赠送给莆田木材市场的商户及个人,无法追回;该盗窃团伙第三次盗窃的853斤柏树瘤被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雪白村北沟其装货点查获并在案发后发还给国有林场。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4553斤柏树瘤单价为12元/斤,总价值54600元。案发后王东成于2016年3月11日被抓获,刘文辉于3月12日经洪洞县公安局通知后,在张怀峰的陪同下到洪洞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三人于3月13日主动投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宜川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补充说明、洪洞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及侦查人员工作证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案发后王东成于2016年3月11日被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租住处抓获,2016年3月12日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前往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当地刑警队提供张怀峰与刘文辉电话联系,后刘文辉在张怀峰的陪同下来到洪洞县刑警队,当日将刘文辉移交给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并被带回。通过刘文辉的劝说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三人于3月13日主动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柏树瘤的犯罪事实。2、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五被告人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林某1证明,2015年12月份,刘文辉给他表哥林志敏打电话,说手里有柏树瘤,问他们要不要,当时林志敏正在富县收苹果,就坐着刘文辉的车到了山西襄汾,看东西以后跟他商量,以10元一斤的价格收购了1700多斤柏树瘤,共花费17000多元,交易完以后林志敏就把东西发货运到福建莆田仙游,他在家里收货。2016年的正月中旬,刘文辉给他打电话说手里有货,他和林志敏直接到了山西襄汾等刘文辉,刘文辉他们几个人凌晨三点多把柏树瘤运输到襄汾,这次是2000斤,10块钱一斤,给刘文辉付了20000元。他不知道是刘文辉是哪里弄下的柏树瘤。他把收下的柏树瘤和林志敏自己加工,做了一些手串、手把件等成品,跟着他们当地的展销会,跑了很多地方,打广告做活动送人了。4、证人林某2证明,2015年12月份,刘文辉给他打电话,说手里有柏树瘤,问他要不要,当时他正在富县收苹果,就说看看东西再说。刘文辉说他联系一个车把他捎到山西,在山西襄汾看东西,看得上就买,看不上刘文辉就拉回家里去处理。然后富县的王东成开着面包车当晚10点多拉着他到了宜川一个镇子上见到了刘文辉,他和王东成在宾馆等了三四个小时以后,刘文辉叫上他,凌晨4点左右到了山西襄汾一个货运部,刘文辉他们把柏树瘤从面包车上卸下来,他看了柏树瘤和刘文辉商量了一斤10元,一共是1700多斤,给付了17000元。交易完以后他就在货运部直接把东西发到福建莆田仙游,他表弟林志伟在那边收货。到了2016年的正月十几,刘文辉给林志伟打的电话,他和林志伟直接到了山西襄汾,刘文辉他们几个人在凌晨三四点把货运到襄汾,和上次一样10元一斤,这次是2000斤,给付了20000元。在货运部发了货以后他们就回去了。两次收的3700多斤柏树瘤,他和林志伟自己加工,做了一些手串、手把件等成品,跟着他们那边的展销会,打广告做活动送人了。他在收购柏树瘤的时候确实不知道是偷的,没想那么多。5、被告人刘文辉供述,2016年过年前,他表哥贾星记、贾麦记、表弟贾记喜找他商量到陕西偷柏树瘤卖钱,他认识一个福建姓林的老板长期在他们那收柏树瘤,弄到货了可以卖给他,去年他在富县还认识了一个叫王东成的开开面包车跑出租,他计划出货的时候雇佣王东成的面包车送货。过年前他开着自己的羚羊轿车拉着三个表哥,他们指路让他把车开到了宜川县云岩镇住到了叠翠宾馆,贾兴记三人带着手锯到山上找柏瘤锯,确定这块有柏树瘤以后这他联系了姓林的老板,商量好送货到襄汾一个货运部。锯了三四天,锯了大概有700公斤左右柏树瘤。当天他联系了王东成,王王东成来后,他开着王东成的面包车带着三个表哥到山上装货,装好货以后,叫上王东成,连夜送到山西襄汾德邦物流货运部,他们把柏树瘤卸下来,给了王东成1300元运费,让王东成先走,姓林的老板看了货以后,按照每斤9元钱的价格收购,给了13000元,回去以后他们去掉运费、住宿费、吃饭等等费用,剩下的他和贾兴记等四个人平分,他分了2400元。2016年正月十五过后,他和贾兴记等四个又到云岩,这次他们锯了六七天,锯了有800公斤左右,还是找的王东成的面包车送到襄汾,这次面包车运费是姓林的给的,给了1700元,姓林的以10块钱左右每斤的价格收了他们的柏树瘤,给了1500多元,回去以后,除掉费用,他分了3200多元。2016年3月5号晚上,他们几个又过来,锯了两天,到了7号下午他去山上接贾兴记他们三个,接的时候他看见对面沟里在冒烟,他还问贾兴记他们三个山里怎么着火了,他们说不知道。到了8号他联系王东成晚上过来,结果到沟里一看,柏树瘤不见了,他们想着锯下的柏树瘤是丢了,他就给了王东成300元钱加油。然后他们四个人就连夜开车回洪洞县了。姓林的把柏树瘤发货运发到福建他们家了。偷柏树瘤期间他负责开宾馆、管食宿,开车接送他们,然后联系货主,联系运货面包车的,和福建老板谈价钱交易,给大家分钱。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他们三个人是负责进山找柏树瘤,锯好以后,转运到面包车能到的地方。王东成没去过装货点都是在宾馆等着,他们装好货再叫他一块开车送到山西。6、被告人贾兴记供述,2015年过年前,他和弟弟贾麦记、贾记喜,还有表弟刘文辉,在一起闲聊,刘文辉说柏树瘤现在能卖钱,认识福建一个收柏树瘤的,听说宜川有这个东西,他们就商量着去宜川找,刘文辉说他认识富县一个面包车跑出租的,走货的时候可以用他的车。过年前腊月十几,刘文辉开车带着他们三个到了宜川县云岩,发现云岩塬上有柏树林,就进山去找柏树,他和贾麦记、贾记喜上山锯柏树瘤,刘文辉在宾馆等着,开车接送他们,锯了三四天时间,锯了有1700多斤柏树瘤,记不清有多少根,刘文辉联系了富县的面包车晚上过来,他们四个到山上去装货,富县人在宾馆等着,凌晨他们装好货了把货送到山西襄汾一个物流站,富县人帮忙卸了货,刘文辉给富县人开了运费,然后和福建老板算账,把柏树瘤买了后他们就回洪洞了,回去以后除去所有费用,他们四个人平分剩下的钱,他分了3600元。到了正月十几,他们四个继续到云岩,这次锯了三天半,锯了两千斤出头的柏树瘤,还是刘文辉找来富县人开着面包车运货,他们四个装货,富县人在宾馆等着,装好他们一起送到襄汾,这次福建人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收购的,卖了2万元左右,刘文辉给的富县人运费,回到洪洞以后,除去费用,他分了4200元。3月5号他们四人到了云岩,6号干了一天,7号中午12点左右,突然发现他们前边锯柏树瘤的地方冒烟了,当时他们就很紧张,怕有人来救火看见他们,就马上打电话叫刘文辉开车来接他们,回到了云岩宾馆里。第二天刘文辉就联系富县人开面包车过来,结果晚上去一看,货不见了,他们就知道肯定是有人发现了,刘文辉给了面包车司机300元费用,他们就连夜赶回洪洞了。他们用手锯锯的柏树瘤,有两把丢在现场了,还有两把扔到路上了。他和贾麦记锯柏树瘤,贾记喜只是扛料,表弟刘文辉负责开车接送他们,联系运货车、联系福建收货的老板,然后负责他们日常开支,和福建人谈价钱,最后给他们分钱。7、被告人贾麦记供述,2015年过年前,他和贾兴记、贾记喜,还有表弟刘文辉,在一起闲聊,刘文辉说柏树瘤现在能卖钱,他们就商量着去宜川找,刘文辉说认识福建一个收柏树瘤的可以卖给他,还说他认识富县一个面包车跑出租的,拉货的时候用那个车。第一次是在2015年腊月十几,刘文辉开着他的轿车把他们三个到了宜川,走到了云岩,发现云岩塬上有柏树林,就进山去找柏树,他们兄弟三个上山锯柏树瘤,刘文辉开车接送他们,他兄弟三人在山上锯了三四天时间,锯了有1000多斤柏树瘤,然后刘文辉联系了富县王东成的面包车晚上过来,他们装好货到宾馆叫富县那个人一块开车把货送到山西襄汾一个物流站,王东成帮忙卸了货,刘文辉给王东成开了运费,然后和福建老板算账,收了钱他们就回洪洞了,回去以后除去所有费用,他们四个人平分剩下的钱,他分了3600元。第二次是2016年正月十几,刘文辉开着自己的羚羊轿车拉着他们兄弟三个人,到宜川县云岩镇住到了叠翠宾馆,白天刘文辉开着车拉着他们三个转就在云岩镇周围找,看哪里有柏树,到了云岩镇一个后山看见有柏树,他和贾兴记、贾记喜带着手锯到山上找柏瘤锯,到天黑了电话联系刘文辉再到山上来接他们,这样在云岩一个后山锯了三四天,锯了大概有1000多斤左右柏树瘤,刘文辉联系了一个面包车,刘文辉开着面包车带着他们三个到山上装货,装好货以后,连夜送到山西襄汾,送货时候刘文辉和富县那个人开着面包车,他兄弟三个开着刘文辉的车跟着,到了襄汾德邦物流货运部,他们把柏树瘤卸下以后,富县的王东成开着面包车就走了,完了他们四个人回去以后刘文辉说去掉运费、住宿费、吃饭等等费用,给他分了4200元。第三次是到了3月5号晚上,他们几个又过来云岩,锯了两天,到了7号下午他们下的山,下山时候看见对面沟里在冒烟,他还看见有人救火了,到了8号晚上19时左右,富县王东成过来,他们四个人去了沟结果到沟里一看,柏树瘤不见了,他们想锯下的柏树瘤是丢了,然后他们四个人就连夜开车回洪洞县了。8、被告人贾记喜供述与被告人贾兴记、贾麦记供述内容一致,证明其与刘文辉和贾兴记、贾麦记等四人在宜川县云岩盗窃柏树瘤三次,前二次将盗窃的柏树瘤通过刘文辉叫来的王东成运到山西物流部,卖给刘文辉联系的老板,后他们把卖得的钱给分了。第三次来到宜川锯了两天,后发现锯下的柏树瘤不见了,他们就回了山西。他们弟兄三个就带着手锯到山上找柏瘤锯,贾兴记、贾麦记负责伐柏树,他负责把伐好的柏树扛到沟底,刘文辉负责联系人和买家。9、被告人王东成供述,他平时是跑黑出租的,因一次租用车辆认识刘文辉,给刘文辉留了自己的名片,他帮助运输盗窃所得的柏树瘤是刘文辉电话联系的,一共联系三次。第一次给拉货是在过年前腊月初十左右,刘文辉给他打电话让他给拉运一下柏树瘤,当天晚上他到了云岩,住在了叠翠宾馆,晚上10点多,刘文辉和另外三个人开他的面包车去装货了,第二天凌晨一点多,他们装货回来,叫上他开车把货送到襄汾一个物流货运部,他给帮忙把面包车上的柏树瘤卸下来以后,刘文辉给了他1700元运费,他就回富县了。第二次是正月十七(2月24日),刘文辉给他打电话,让他在富县接一个福建人到云岩,他中午十二点多在茶坊车站接到这个人,拉着他两三点到了云岩,他和福建人一块吃了饭,住到了叠翠宾馆。半夜12点时候,刘文辉他们四个出去装货,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回来,他和刘文辉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货,福建人和另外三个人开着刘文辉的羚羊车,他们一起到襄汾上次那个货运部,他帮忙给卸了货以后,刘文辉给了他1550元运费。他在3月8日过来了一次,结果刘文辉他们装货去回来说货丢了,没有拉成,刘文辉给了他300元,他在云岩住了一晚上就回去了。10、宜川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一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柏树瘤经专业技术鉴定,23根共853斤。11、送检物品清单一份、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宜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4月15日将该案涉案的柏树瘤实物23根(853斤)及已经销售至莆田加工后流入市场、无法追回的3700斤送至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鉴定,4553斤柏树瘤共价值54600元。12、指认笔录三份、照片24张证明,被告人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于2016年3月14日分别对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柏树瘤进行了指认,确认其就是其团伙盗窃的柏树瘤。刘文辉、贾麦记、贾兴记、贾记喜分别指认出作案地点。五名被告人指认作案时用来运输柏树瘤的车辆照片、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指认作案工具照片。13、辨认笔录三份证明,案发后,经刘文辉、贾兴记、贾麦记辨认,收购柏树瘤的福建人是林志敏。1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张、照片九张证明,案发后,宜川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宜川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被盗现场的地理位置等信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当场提取柏树瘤23根、手锯2把、棉线手套3双。15、扣押清单一份、发还清单一份、移送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宜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3月17日在被告人处扣押柏树瘤23根、手据2把、棉线手套3双、面包车1辆。并于2016年5月13日将23根柏树瘤发还宜川县国有交里林场,其余涉案工具随案移交。16、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收购柏树瘤的林志敏、林志伟的陈述能够确定刘文辉等人两次盗窃的柏树瘤重3700斤,因该部分柏树瘤已经被加工流入市场,无法追回。17、宜川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起诉意见书两份、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一份;宜川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一份;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两份、补充侦查提纲两份证明,宜川县森林公安局在案发后将林志敏、林志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在移送刘文辉等人盗窃案时没有一起移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以遗漏同案犯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宜川县森林公安局一次重报时补充将林志敏、林志伟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二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因此理由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二次退查森林公安局,后森林公安局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辉、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为牟取经济利益,秘密盗窃国有林场的柏树瘤,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东成帮助刘文辉等人运输被盗的柏树瘤,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文辉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王东成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文辉经电话联系,后随他人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兴记、贾麦记、贾记喜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1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兴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贾麦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贾记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东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涉案扣押的香槟色北汽牌面包车一辆、手锯2把、白手套3双,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