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奇与刘子华、刘玄龙、刘艳文、陈宁其他案由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4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子华、刘玄龙、刘奇、刘艳文与被执行人陈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欠款3010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宁(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0419363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太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