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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云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龙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龙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385号原告:重庆云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庙湾村一社,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002246761447092。法定代表人张帮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星街168号。法定代表人黄崇辉。原告重庆云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重庆龙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云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的2090元,应退还原告1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