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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安喜军与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喜军,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安喜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其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安喜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6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安喜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