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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320号原告:王某1,男,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某2,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某3,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某4,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