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二柯申请执行刘东村委会第十村民小组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礼泉县昭陵乡刘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6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礼泉县昭陵乡刘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东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刘东村委会人格权纠纷一案,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礼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东村委会所在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提供不出对方可供执行财产,现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对(2001)礼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东村委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即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