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苏文发、罗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发,罗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发,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罗一平,女,汉族,1983年8月17日,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苏文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执行其与罗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6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恢复本院(2016)桂04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廖英松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