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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8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13-3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某。被告丁某(系付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续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丁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王某所有的某某牌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对被告丁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被告丁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丁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丁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丁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丁某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