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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飞达与海丰县梅陇雅得恒首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达,海丰县梅陇雅得恒首饰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38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梅陇雅得恒首饰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人民三路北第二座南起第五间。经营者:卓友胜,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黄飞达与被告海丰县梅陇雅得恒首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30237743.0)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审 判 长  莫伟坚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谢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郭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