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杨宁,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保定宋某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3年6月21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卢雷、王贝贝(实习),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源市,住济源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转取保候审,8月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被逮捕。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宁、被告人宋保定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卢雷、王贝贝、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预谋后驾车(车内放置有编织袋、钳子等盗窃用工具)窜至济源市金马焦化厂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堆放在该厂北边公路上的1000余斤小麦盗走后卖至面粉厂,所卖钱款被三人平分。2016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预谋后驾车(车内放置有编织袋、钳子等盗窃用工具)窜至济源市思礼镇高庄村附近,将被害人郝某堆放在该村东口公路边的1200余斤小麦盗走后卖至面粉厂,所卖钱款被三人平分。2016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预谋后驾车(车内放置有编织袋、钳子等盗窃用工具)窜至济源市轵城镇绮里村,将被害人樊某堆放在该村学校门口路边的2900余斤小麦盗走后卖至面粉厂,所卖钱款被三人平分。根据国家规定,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118元。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共计盗窃小麦价值6018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保定宋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退出赃款20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郝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国家粮食局等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18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宋保定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宋保定宋某某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经预谋后互相分工、协作,均积极参与盗窃小麦,且所盗小麦钱款亦予以平分,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卫东陈某某、宋保定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保定宋某某、卫小撵卫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卫东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保定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卫小撵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郭金霞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