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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瑞杰等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瑞杰,祁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委托代理人高东被执行人刘瑞杰。被执行人祁晓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瑞杰、祁晓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27602.6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9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祁晓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36号街坊8-1-101号(房屋权证号:35279)、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北8-101号,(房屋权证号:22352)房屋两套。于2016年9月8日冻结了刘瑞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塞北支行的账户(6222080612000491422)。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暂时不对被执行人刘瑞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36号街坊8-1-101号(房屋权证号:35279)、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北8-101号,(房屋权证号:22352)房屋两套。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暂时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