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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存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存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517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焦存贵,男,汉族,1948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存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物业费等问题,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