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毕艳明与张天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艳明,张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毕艳明,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张天才,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毕艳明诉被执行人张天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866.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