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军红与被执行人黄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红,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红,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X县X乡X村*组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平,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X县X乡X村*组人。被执行人:黄金平,女,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X县X乡X村*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军红与被执行人黄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芮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黄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军红饲料价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吴军红承担50元,由被告黄金平承担250元。被告黄金平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其金融机构,均无存款记录。现因该案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进行,为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芮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