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召辉、刘清业与李灵芝、贾信付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召辉,刘清业,李灵芝,贾信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672号原告:罗召辉,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清业,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李灵芝,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贾信付,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召辉、刘清业诉被告李灵芝、贾信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撤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召辉、刘清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9费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罗召辉、刘清业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