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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行良与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葛伟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行良,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葛伟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823号原告:朱行良,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锡全,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2000001632),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山月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葛伟民,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江,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行良为与被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葛伟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朱行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朱行良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行良撤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朱行良负担。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爱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