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市人,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某某陆续还清借款、诉讼费合计20737.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7月30日前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诉讼费737.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