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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根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根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836号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朝阳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魏宏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被告:周根年。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根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