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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叶节与深圳中金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叶节,深圳中金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叶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金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怀生,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叶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金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汇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何叶节与中金汇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对于原审判令中金汇通公司向何叶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对于何叶节上诉请求判令中金汇通公司支付有责任底薪3500元及提成估算15000元的问题,经审查,何叶节的该项请求未曾在本案的劳动仲裁程序中提出,故原审对此不作处理并无不妥,何叶节的该项诉求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对于何叶节上诉请求判令中金汇通公司支付误工费14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青春损失费20万元的问题,经审查,上述主张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何叶节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对于何叶节在一、二审中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其被中金汇通公司解雇的真正原因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何叶节的该项申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其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中金汇通公司解雇何叶节违法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中金汇通公司解雇何叶节的真实原因如何,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本院对何叶节的该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何叶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何叶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