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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东东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国际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袁其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东东,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东东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1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珍文审判员  谢玉金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