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文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波,王东海,刘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619号申请人:王文波,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东海,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贤超,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波与被执行人王东海、刘贤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贤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贤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