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文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波,王东海,刘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619号申请人:王文波,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东海,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贤超,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波与被执行人王东海、刘贤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贤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贤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